财政学属于经济学类吗(财政学属于经济学类吗公务员)




财政学属于经济学类吗,财政学属于经济学类吗公务员

>土地财政理论、财政分权理论以及地租理论是什么?本文将阐述自己的观点。

1.土地财政

“土地财政”从文字上分析,可从“土地资源”、“财政收支”这两个方面入手。这里将所谓的“土地资源”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产业用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资源可以分为三类:农村、城乡建设用地和尚未使用的农村土地这三类。所谓“财政”则是国家通过对土地的征收、划拨、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利主要分为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组成部分。

其中,收益主要有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国债等,而财政支出则主要有社会居民消费支付、财务投入支付及政府转移支付等。而当前不少专家学者也对土地财政的定义进行了多种界定:吴群、李永乐两位学者认为,从简易的土地流转金的指标入手即可可以体现基层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土地流转金是属于当地财政部门计划外收入的,与所有涉及农业的政府性税收收入一样如农地占有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一样,也能反映出当地财政部门在分税制改革后的财政选择;二是,尽管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总额明显增加,但与用地相关的中央预算内税收收入却只占全国土地出让金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下。

有专家学者认为,这笔收益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与房地产行业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国土资源带来的财务收入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二是与工业用地相关的税收收入,主要是指随着新城市化建设而征用土地所增加的地方财政预算内的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建筑行业的税收等;三是与土地有关的收费收入。

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国内外相关研究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包括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与农业相关的部门资金预算内和规划外净收入等,他们认为,将土地资源出让获得的收入主要分三部分组成:一是相关非税费收入,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与租金收益;二是相关的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流转相关环节的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

三是相关隐形所得税,主要包括了与征地相关的体制外个人所得税和国家农村土地资产抵押贷款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蒋省三、刘守英等人提出,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当地财政部门的税务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加速城镇化扩张而造成的副产业效应;财政预算外资金,一般指低买高卖转让地块所获得的大额土地流转费用。王军等人指出,各地人民政府为了有效地转变事权与财权不均衡的困局,将眼光迁移到了土地”。

我国的《乡村土地使用条例》中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无偿使用其他国家公共福利项目用地”。目前而言,中国各地当局的重要财政收入源泉大致有两类:一部分是土地相关的税费收入,即农地占有税、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行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占各地总税费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另一方面,与土地租赁金、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田开垦费、城乡建设基金等涉及土地出让金的非税收入占比达百分之五十左右。总之,“土地财政”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利用公共财政管理手段获得地方财政收支,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租金、土地流转收入、土地税费等,以此来减少地方经济压力。

2.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度

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对当地土地财政收入的依附感,我们通常用土地财政收入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重来描述。在此,“当地财政收入”是指本地政府性基金收入、本地一般公共费用收入和社会保险收入,以及国家固定资产收入的总和。从当地财经体制上来看,在一九九四年分税制改造后,由于各地财政部门的事权不相匹配,导致了当地财政部门运营压力巨大,而中央政府资金又无法保障解决其巨大的运营压力。改造后,由于中央政府财权交议,各地财政部门作为土地资源的实际管理者,享有了对国土资源使用的绝对支配权。

而各地财政部门为补偿其地方财政收支以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的不足,也往往会采取土地抵押或者土地出让的形式获得经济利益。同时,当地政府还以较高的价钱将土地使用权出卖给农村土地上的购买者,如当地投资公司、地产开发公司,并以此获取大量的土地出让费用的差额,从而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土地财政的依赖性。

而从政治机制上看,当地的财务干部升迁机制是以GDP为主要考察对象的考评方式,这也导致了当地干部在争取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开始进行抢夺GDP。而最快速的手段,就是土地出让。从土地使用机制上来看,由于各地政府对土地资源使用有较高控制性,而持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政策加快了房地产开发交易市场的高速度发展,一方面哄抬了楼市,另一方面又提高了中间环节费用支付中的房产税,成为一个恶性循环收益。上述三个原因都导致了各地财政部门对土地财政收入的较高经济依赖性,但同时也因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3.财政分权理论

财税分权即为,中央赋予地方一定征收权利,地方政府可自主支配财政收入,合理分配财政收入。财权分化是央地之间相互划分财务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而进行的体制改革。在我国的分权一般属于行政性财务分配方法,即各地财政部门的立法、司法权。而财务分权则一般用来解决国务院和当地财务间的收支关系问题。它具备了如下的一些特征:合法性、民主性、公平性、规范性、激励性,同时具备财务智能性、收支自主性和效率最大化。公共物品论是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础,以地方公共财政为基础开展研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奥茨的分权定理、迪勃特“用脚投票”理论等。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收入范围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市场对于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难以满足,因此各地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这一功能,但由于各地区政府职能差异和公共产品层次的丰富性,决定了不同地区公共产品服务需要由不同层次的地区财政承担。因此,财政分权的本质是中央与地方行政职责和权限区域的界定,可促进公共资源被合理使用,并实现一个最优的使用结果。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能力。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学界内相继提出要加强财政分权制度的优化,明确地方与中央之间职能范围,加大对土地财政的监管与审计力度,让每一笔资金都被合理化利用。

4.地租理论

我们国家比较早就开始使用西方地租理论等基本概念。公共部门经济学中的地租理论,对于推进我国实现土地体系改革、如何走好经营之路,对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的运用,将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具备指导意义。例如: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绝对地租、级差地租等经济形态,仍然存在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环境中。简单来说,古典经济学中的地租理论认为,地块之间的自然条件不同导致了地块之间存在的价值差异。放眼当下,该条理论依然存在,但其价值不再是以农作物产量来衡量,而是以地块给人们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衡量。

当地块越接近市中心、交通越方便、周边基础设施越丰富、条件越完善时,使用者获取的效益也越高,即为土地价值越高、价格也越高;当地块远离城区,基础设施相对紧张,开展正常的社会生活要耗费更多成本,会产生低效用地,即为土地价值越小,价格就会比较低。马克思从剩余价值这一角度研究了地租问题,首先对地租层面的差别化、绝对化进行了研究:地主层面的差别化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因为土地存在差异导致超额盈利;绝对化则是后续投入在这块土地上产生的超额盈利的特点,并由此形成级差地租。

马克思对土地资源带来的剩余劳动价值这一解读有力反驳了魁奈的观点——地租源于上天对人类的自然恩赐。20世纪初,西方各个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了推动社会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步伐,城市中以土地作为交易对象的商业活动日趋增多,此类交易逐渐成为日常的商业行为。此后,美方在市场经济的诸多领域开始了针对地租和城市的大中小地块交易行为的早期调查工作。赫德与黑格尝试着明确针对城市土地交易的相关理论,但他们的方式并未考虑到交易行为背后对居民居住行为但影响这一问题,也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土地是城市建设中的稀缺的、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

部分西方经济学家将目光放在土地的从市场价格上,并由此从研究方向上就与古典经济学家产生较大不同,他们从地租的角度进行研究,这一抉择使得这些学者的理论观点成为了后世的西方各个国家乃至全世界在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体系这一过程中的重要理论指导。其中,马歇尔的地租理论、阿隆索的地租理论、萨缪尔森的地租理论,在这一时代具备一定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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