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考研(非全日制考研究生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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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答|非全日制用工与兼职有区别吗?

兼职是指一个人同时为两个以上的单位服务。

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由此可见,兼职是通俗的说法,两者采用了不同的角度。

进一步意味着,一个人为另一个单位兼职服务时,这个人与兼职单位建立的关系很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例如非全日制用工、雇佣、承揽关系等。由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多重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 有可能同时与两个单位都建立劳动关系。 有些观点还认为 委托、中介等 服务类合同关系也属于兼职的范畴。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不得兼职。

《公务员法》提到了兼职,但对兼职的概念并没有进步明确,还有一些不得兼职的职业散见于各行业的细则。劳动关系双方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中约定不得兼职。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在实践中,通常认为公务员不得兼职。这种认识我们通过法律原文可以发现法律没有禁止公务员从事兼职,而是做了兼职的例外规定,即需要征得同意且不得领取报酬。

那么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知,在公务员法中实际对兼职的概念根据立法目的作了扩大解释,意即倘若公务员从事委托、中介等服务类合同关系则为法律所禁止,以防止权利寻租。而普通劳动者是否适用该等规定实际存有争议,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避免争议。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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